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94667546。
法定代表人:包松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南区T3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9173Q。
法定代表人:诸健。
上诉人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7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涉案《购销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之履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