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催23号
申请人: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629A室。
法定代表人:严进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9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4842074、票面金额4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晨阳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周 琳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