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808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裕中,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淮安市公安局院内。
负责人:***,职务支队长。
第三人:嵇浩,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臧生宝,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嵇浩、第三人臧生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刘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海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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