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保279号
申请人大连圣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徐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54143X。
法定代表人:田贵成。
被申请人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丁家港村强华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797406179。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
被申请人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西路建设南路南侧南通心城东小区7栋2单元17层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MA1B584J9U。
责任人:包海龙。
本院在审理大连圣锦建设有限公司与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需要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傅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