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锦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孙晓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田贵成。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1)辽021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旅人社监罚决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罚款8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顺
审判员 远立华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