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海口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30944381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一叶建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缴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