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554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雪凤,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