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300号
原告:福州星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210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0963757Y。
法定代表人:林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琳,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1幢1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981308494。
法定代表人:倪彦彬。
原告福州星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星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原告福州星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