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春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78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以西经十四路以东铁路线以南安庆市共创商贸有限公司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905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城市春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东关社区长生小区***1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7560348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菱北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春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