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580唐几海与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7580-1号
原告:唐几海,男,1975年7月17日生,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6621727XU,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59号站前商贸城东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唐几海与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唐几海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几海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原告唐几海负担。
审判长俞建中
人民陪审员江蓝
人民陪审员蔡万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