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2民初6322号
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C63199,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木材装饰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6621727XU,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跃进路59号站前商贸城东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因双方已协商并解除争议,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4916元,由原告无锡德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