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8日生,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6621727XU,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站前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亭胡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2K12927220G,住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范公路**范公大厦div>
负责人:王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9元,依法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韩顾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