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351号
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跃农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中市兴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兴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被告扬中市兴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被告扬中市兴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