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02执异79号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巴中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阳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恩区交函[2020]8号文件已明确自2019年3月13日起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的回购主体为金汇公司,相应的回购款由金汇公司支付。本院执行中于2020年4月21日向异议人设定协助扣留、提取义务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四)项、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东兴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川19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东兴房产公司在2020年4月7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水泥货款588413.20元及资金利息。因被告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于2020年4月21日向恩阳交建公司发出(2020)川1902执1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东兴房产公司在恩阳交建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783945.20元。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供了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委托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的函》(恩区交函[2020]8号)。该函载明,根据2019年11月27日二届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3月12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金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包括投资额、投资回报、投资利息)20933.7万元;回购期及金额具体为:2017年2月1日为第一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6233.42万元,2018年8月1日为第二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4675.06万元,2020年2月1日为第三期回购时间、应支付回购款10025.22万元;备注:投资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日,以上金额暂按财评价为基数计算,最终以审计局审核结果进行调整清算为准。2020年3月13日恩阳交建公司亦作出《关于委托支付恩玉公路改造工程I标段回购款的函》(恩交建司函[2020]3号),其内容与恩区交函[2020]8号相同。
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1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异议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设定的扣留和提取783945.20元工程款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扈 拯 审判员 魏 铭 审判员 王兆军
书记员 张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