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3民初509号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5806758L,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大石坎街农机大厦1**3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洋
审 判 员 巩 梅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