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903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登科四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901071447504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大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大石坎街农村大厦1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5806758L。
法定代表人:雒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非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恩阳)安监管罚字【2016】第19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监局对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巴南高速公路何家坝互通连接线D2标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存在”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据此,***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恩阳)安监管罚字【2016】第19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元)。并限其将”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巴中恩阳支行”。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恩阳)安监管罚字【2016】第19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扈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