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浩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浩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40甲号8门。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通湖巷14号楼4栋。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县玄滩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浩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辽0114民初203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到期债权300余万,尚未到期。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4民初2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行长  董文强
执行员  刘增林
执行员  刘珏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