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85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奇台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昊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骅。
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县滩镇。
法定代表人:白金元。
被告:马玉林,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诉称,2014年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在承接了被告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有限公司及马玉林,原告在上述转包工程中,率领15名民工从事2间冷塔脚手架搭设劳务工作。经确认原告搭设脚手架的劳务费为632800元,已经支付了原告200000元,剩余的4328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的起诉,原告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川05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川0502破6号《决定书》,指定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即使本案的诉讼活动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条,第21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法院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受理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原告诉至本院的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玉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