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国信煤电电能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498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志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信煤电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奇台县东大街。
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小地窝堡北一路12巷16号。
被告:马玉林,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微电力建设第二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原告***与被告新疆国信煤电电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昌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玉林、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微电力建设第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  小  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