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盐边县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边县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42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