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1民初2285号
原告: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094143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172100010。
被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9610286452。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