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县茂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094143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010630633。
被执行人:蓬溪县茂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266UF2B。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蓬溪县茂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575.86元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