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662029327,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1159311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