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04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贾罡(实习),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彭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46023208022100003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