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实习),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016室2(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水利局,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涟水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处,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路168号。
负责人:***,该建设处主任。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1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826198102182414,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办事处***后马组36号。
原告***与被告盐城业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处、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