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476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南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天长市。
被告: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柳庄队,办事机构所在地:天长市广陵路与平安南路交叉口东侧金融大楼东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1181559202519U
法定代表人:余长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