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000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乡田庄村柳庄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9202519U。

法定代表人:余长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