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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绪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清,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淮涟一级公路东侧、涟南洋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钰淼,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亿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柳静
书 记 员  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