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284300497,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8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绪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李帅,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676625272,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8号附31号。
法定代表人:邹井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自武,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自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