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54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亚,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8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绪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8号附31号。
法定代表人:邹井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立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可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国际购物公园13号楼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雯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宿迁晨译置业有限公司、张立强、宿迁可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