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73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宿迁市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28430049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康绪引。
原告***与被告江苏实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陆文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