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89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吉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4389号之一
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1209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
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兵,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吉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1452802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
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40元,由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旻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尤烨佳
书 记 员 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