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2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永年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9号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大街安居物业大厦158号。
法定代表人:耿燕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增名下在***个人名下工程款248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