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枣子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076A。
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公司执业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6861075574。
法定代表人:唐亚英。
本院在执行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303901.25元及利息,受理费595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45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信息;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到该公司经营地址进行传统调查,该公司已多年未经营,且公司法人已于2016年死亡。
综上,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川0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