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天韧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义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5354号
原告: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
法定代表人:杨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昌,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系原告员工。
被告:成都市天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署前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被告:四川金义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大道2幢底层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承洪。
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村华泰暖通大厦第8层。
法定代表人:沈祥达。
被告:杭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34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周天明。
被告:杭州凡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观巷47号770室。
法定代表人:李武。
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薛翔。
被告:大连溢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宏孚大厦710。
法定代表人:韩萌。
被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沪太路1895弄51号4幢322室。
法定代表人:林志鸿。
被告:大连楷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32号2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
被告: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188号3幢1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薛翔。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杜亮。
原告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天韧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义润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杭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凡蒿化工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溢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楷森贸易有限公司、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理,本案应移送至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政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苗春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