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海电力检修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海电力检修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伟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406民初656号
原告山西天海电力检修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之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光远,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伟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冬冬,任总经理。
原被告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九轩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光远、被告法定代表人靳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9月开始在潞城高速站西侧施工,在开工前原告已告知下埋电缆并将线路图纸交于被告,但仍强行野蛮施工,导致电缆及信号线多处破坏受损,致使原告施工的潞城颐龙湾小区主供电线路中断,小区双电源未能形成系统,导致小区600余户业主无法正常用电,严重影响了原告2018年11月的送电计划。同时由于被告损坏电缆的行为,导致原告一直垫付从2018年11月至今的电费差价。故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潞城颐龙湾小区主供电线路并且达到电力公司及国家相应规范的要求。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电费差价166654.71元,并承担之后差价至小区正常用电之日止。
被告口头答辩称,原告所垫付电费差价被告不知道,原告没有和被告说过此事,被告不承担。2018年9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把原告的一个电缆挖断,之后又给其接好。原告的电缆在被告公司的地下,关于电缆改路的事宜到目前一直没有商量出结果。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交接试验报告,证明原告施工的小区电缆合格。3、潞城区颐龙湾小区10KV输变电线路工程试验报告一份。4、照片6张。5、交纳电费说明及发票,证明因电缆毁坏,造成多交电费差额166654.71元。(以上证据均为取走原件提交复印件)
被告未提供证据。
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提出照片上写的下有电缆当时被告没有看到这些字。电费说明只是一个说明,原告事先并没有和被告说过,发票只是显示交纳电费多少并没有显示是差价。
综合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山西伟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9月在建厂施工中,将地下的电缆挖断后又自行接好。该电揽系原告山西天海电力检修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潞城市潞安·颐龙湾小区10KV输变电线路工程。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施工中将原告承包建设的电缆挖断,致原告的工程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所提出的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多交了电费差价,本院认为,被告挖断原告建设的电揽,必然导致原告遭受损失,但原告所提出电费差价不属于直接损失,该电费差价与原告电揽损坏,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伟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其挖断的原告建设的电缆予以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3元,减半收取1816.5元,原告承担816.5,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吉九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