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维,镇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3008471042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2759653G。
法定代表人:康胜,董事长。
原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文早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尚元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