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124号
原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3008471042K。
法定代表人:赵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2759653G。
法定代表人:康胜,董事长。
原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川0822民初122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川0822民初1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文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