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77号
原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金橄榄广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2759653G。
法定代表人: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6日,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刘光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6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