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77号

原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金橄榄广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2759653G。

法定代表人: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6日,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第三人:刘光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6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