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以北宏福佳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润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隆润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隆润公司称:按照(2021)川08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该案的主债务人系***,本公司仅承担附条件的协助义务。截止目前,业主单位只欠工程款12万元,因无项目审计结果未付款,本公司协助的条件未成就,法院即冻结本公司账户存款277604元,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冻结的公司账户,并赔偿账户冻结期间的损失。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川08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内容为:1、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9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可对下欠全部工程款申请执行。2、被告隆润公司在收到案涉项目业主单位工程尾款后(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依法扣减缴纳税费及鉴定费4600元后,剩余款项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隆润公司协助支付的款项,在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269000元中予以减扣。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2年4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川0824执887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冻结了隆润公司账户内存款277604元。异议人知悉后,提出前述异议,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异议人系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异议人虽辩称业主单位只欠工程款12万元、因无项目审计结果未付款,冻结存款并非业主单位拨付的项目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告知异议人提供证据,逾期后异议人仍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