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4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伟,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信息园西路**兴盛国际**。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伟,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明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赖秋蒙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主要的机械设备返还义务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的事实认定不清,若认定不能履行,应厘清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责任,进而认定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当事人二审提交证据,亦导致原审判决对设备材料损失认定不清。同时,一审法院遗漏**关于工人工资诉讼请求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6元、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干林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