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95773U。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东,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NYUKDX1。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82号附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云聪,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9民初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9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威信至龙里沟采石场项目并不是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上诉人从未就威信至龙里沟采石场项目劳务承包事宜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与被上诉人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劳务承包事宜达成合意,上诉人也从未与被上诉人就案涉项目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劳务承包合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即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故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因合同纠纷而发生争议,且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威信县扎西镇龙里村龙里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威信***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威信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威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驳回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稳香
审判员  肖荣蓉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祖维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