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就垫付工资及柴油、电费、水泥等物资费用的负担有无约定一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吴**强
审 判 员  范丹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杰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