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98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吉敏,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95773U。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佑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靖,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立案受理反诉原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后,经对反诉原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RCC-1902-YBGS-2018-0703)进行审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合同的第12条约定,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买方即反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的人民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承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龙梅
书 记 员 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