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16号
申请人: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杜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圆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
申请人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35295.31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4035295.31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35295.31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4035295.31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