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朝城,四川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龚 耘

审 判 员  何广智

审 判 员  王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帅

书 记 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