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朝城,四川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瑾,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圆通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龚 耘
审 判 员 何广智
审 判 员 王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帅
书 记 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