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四川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7260号
原告:任玉平,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邓树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张正芳,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张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陈中辉,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任惠英,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向英,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何正贵,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911号尚城四期·澜庭11幢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23328211C。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与被告***、何正贵、四川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玉平、邓树明、***、***、张正芳、张勇、陈中辉、**、任惠英、向英负担。
审判员  邹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桥
书记员赵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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