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22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何文、凡一多、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川0191民初222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川0191民初22221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页案号“(2022)川0191民初22221号”补正为“(2021)川0191民初22221号”;第9页第二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433元,原告***预交6433元,由被告**、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64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3元,原告***预交11433元,由被告**、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算支付”。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