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22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琼,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之,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何文,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凡一多,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东街47号(岷禹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凡一多,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何文、凡一多、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看守所。因该刑事案件现处于审理阶段,同时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不能提押**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