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66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东街47号(岷禹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何文,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文、***名下的财产在906660.8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906660.82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文、***名下的财产在906660.8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亚群